2012年4月份,我朋友在一家个体公司上班,当时他老板干的是汽车装具,还放小额贷款,那时候他老板说如果我朋友身上有钱可以放他那,每个月都按银行的利率高百分之四给他支付,我朋友就把钱放他老板那了,一共是50000元整,他老板也给他打了借条,上面写的很清楚,支付的利息还有预期不还的赔偿金额,也按了手印,但是上面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12年的年底给我朋友了1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的年初他老板的店倒闭了,再去找他老板的时候直接就找不到了,电话打通了就是不接,我朋友去他的家里找过他,但是他那老板的老婆不说人话,不讲理,说也不知道他在哪!现在是找不到他老板的人,打电话也不接,和人间蒸发了一样,但是不好的一点就是他住的房子还有开的车都在他哥哥的名下,像这种情况起诉他,法律怎么对付这种赖账的人呢?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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