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品房于2012年拆迁,与拆迁公司签协议时,拆迁公司(金泰)口头承诺未来所分期房为11层的小高层(协议里未写,只在谈话记录里有体现)。提供安置定销房在城北新城(期房)。现在,所建楼房有11层的和25层的。现在给我分的是25层的高层,并且分房抽签时,还有另外一家拆迁公司(合力)与金泰一起让大家抽签。拆迁过渡费只发到8月份,请问:1.我有权利要求拆迁公司(金泰)给我小高层吗?2.抽签后,拆迁公司不让看房,必须先付款后才能看房,这合理吗?3.如果我不想要高层,该怎么办?4.不发过渡费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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