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和 伤者的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应在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立案,如果伤者是在他所在的地方上诉,我放能否坚持在事故发生地立案,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地是在江西的某市,但是死者和伤者(都是江西某市农村户籍)弄到了浙江地带的工作证明要按浙江地方赔付,一审判赔死者86万,但后保险公司有上诉,证据不起诉,二审会有与一审不一致吗?死者和伤者的赔付超过了全额保险后,我方赔付不起了,一定要判刑吗?还是赔付超过多少万才成立刑事案件。如果伤者的鉴定是几级伤残 有很大的水分,我方改怎么做,可以让金额不超过全额保险部分而导致我方判刑?

江西-南昌 发表于:2015-09-26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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