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2011年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门面房),租期8年,到2019年合同到期,经营家装行业。每年按时交房租,2014年年底去交房租时,被告知暂缓交纳,另行等待通知。2015年8月有两个自称是新房东的人向我索要房租(房租增加了很多,不是按合同上的),说他们已经将我租赁的房屋买下了(我去法院打听,他们提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日期是2010年,刚好比我的租赁合同早一年)。因为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和他们签的,所以没有给他们交房租。没过几天,他们把我起诉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补交房租。我听说法律上有“买卖不破租赁”这么一个规定,所以后来把他们起诉了,要求法院判决原来的房东和新房东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今天法官叫我过去,说是协商解决这事,还告诉我说:我起诉他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官司肯定会败诉,说2009年好像有个司法解释,像这种情况我只能要求赔偿,不能起诉他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请问,具体情况是像法官说的这样吗?我起诉他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会败诉吗?是否只能要求赔偿?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5-09-2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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