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块祖上留下来的宅基地,一半属于我奶奶和舅公所有,一半属于另外一个族亲。此族亲解放前已移居台湾。我舅公不曾婚配,无儿无女。 2003年,族亲和舅公瞒着我奶奶签下一个协议,说我奶奶自愿放弃她那一份继承权,然而我奶奶对此协议完全不知情。协议说族亲出资三万多元建起一栋新房,给我舅公其中一间居住,等到我舅公去世之后,宅基地及其房屋就由租亲继承。此协议由公证处公正。 很明显,这个协议无论对我奶奶还是舅公,都明显不公平。 2008年,我奶奶去世。现在舅公年事已高,由我父亲照料,我父亲现在也是我舅公最亲的人。舅公也有意把其中部分空余宅基地由我父亲出资再建一栋房屋,他去世之后也由我爸继承,但是遭到族亲的反对,他不同意。 我想问的问题是 1.我舅公是否还有权利处置属于他那部分的宅基地?如果不能,是否可以重新签订协议?因为协议好像不公。 2.他们瞒着我奶奶于2003年签下协议,说我奶奶自愿放弃继承权,然而我奶奶并不知道。2008年我奶奶去世,现在我父亲是否可以主张本来属于我奶奶的那部分权益? 3.土地使用证上写了3个人的名字,包括我舅公,族亲和他儿子,但是他们父子2个都是台湾人,宅基地不是属于集体人员才可以办理的吗?感觉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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