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状况: 1. 2007年进公司,私营,老板王某及妻子 2. 大概2009年底左右,被迪拜大老板收购,成为中外合资。王某还是股东。 3. 后自身觉得受迪拜大老板约束,于2011年7月将公司主要业务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带走在外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可能担心有什么问题吧,法人用了之前的老员工的名字(一家分公司的经理的名字),但是王某及妻子是股东,再无其他股东。 4. 后老板王某全家移民。现在觉得公司经营状况不是很理想。有两种打算:结束营业或者看公司的老员工是否有人愿意接管。 所以有问题请问各位: 1.如果找到接手人,要是有2007年就在的老员工不愿继续留在新公司,是否有的补助和赔偿? 2. 如果没有接手人,公司结束营业关门。那2007年就在的老员工是如何赔偿的?从2007年还是2011年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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