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代我的老父亲真诚的向您咨询一下如下事宜,被告于1990年至1995年期间在我父亲经营的商店买货、租用汽车共产生费用2270元,被告于1996年7月13日写给我父亲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付款,无奈诉至赵县人民法院,法院于1999年8月2日做出判决,要求被告十日内给付原告2270元,滞纳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全部付清为止,截止目前被告仍未偿还,由于案件时隔已久,赵县执行局当时的经办人员已调离、退休等,现在我父亲去执行局找人询问此案件,但无人问津,为此父亲也患上了抑郁症,身为儿女想为父亲讨回一个公道,特此向您咨询此事的处理方式,还望您给个建议,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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