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一辆小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小车包括司机甲与乘客ABCD共5人,全部死亡,生前A是甲的妻子,生前B是甲的儿子,货车司机乙轻伤。6日下午,交警队与交警负责人才招齐家属进行调解。调解时宣布交警部门责任人宣布,小车司机甲负70%,货车司机乙负30%的责任。同时,因为甲与AB三人是一家,所以优先赔偿CD。保险能到位的赔偿资金刚好赔完CD,跟CD同样作为乘客同样无过错的AB得不到任何赔偿。事情上,政府与交警队责任部门的这种说法完全违背法律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同一事故死亡的乘客有同等赔偿权利。保险法规定,赔偿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赔偿,责任人是甲,有赔偿义务,而AB死者也是乘客,享有与CD同等的权利。交警队负责人与政府负责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随意践踏保险对妻子A与小孩B的赔偿权利,明显偏袒其他两人,请问这种处理是对的吗是合理的吗???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5-10-11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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