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通过发EMS形式通知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后来配合单位招到新人,工资交接完成,交接双方签字后,宿舍钥匙也上交了,后来老板找理由 说宿舍没交接清楚,因之前老板在微信上同意工作交接完后给张三结工资的,现在又说工作没交接好,即使给工资也要按公司的制度给,即9月份工资到11月发工资时才发,10月份工资到12月份发工资时才给,又因之前张三在公司微信 群里和大家告别,引起老板的不满,老板觉得这样他没面子,多次威胁他,辱骂他,他不敢在回去,请问这样公司违法吗?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