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通过朋友联系一个工程,朋友帮忙找到了能和公司老总搭话中间人,当时商定,这个活他能保证我的工程款能按合同步奏发放,然后让我给他打了一个22万元的欠条,当时我是自愿给他打了这个22的欠条,我没有从他的手里拿一分钱,打完欠条以后,工程也是按要求达到了施工的结点,但是迟迟等了好多天工程款都没有发下来,导致我的工程无法进行,2015年11月3日中12点,他本人拿着欠条找了五个社会黑道人员对我进行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中途并实施了殴打,恐吓等行为,直到晚上八点才把我放出来,然后我直接去县公安局报警,中途给我朋友打电话说让他去筹钱,要不然不会放我走(有电话录音)这样的案件会怎样定性?
人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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