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爷爷奶奶留有一份遗嘱,遗嘱与处分了他们共有的一套房产。爷爷在2011年2月故去,奶奶在2013年2月故去。我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房产局要求我需要去出具继承权公证方可办理。我这份公证书是于2007年中安公证处公证的。我去中安公证处咨询做继承权公证时,被告知我这是一份属于遗赠公证(因为我不是合法继承人)。我没有在奶奶故去的两个月之内到公证处去办理接受赠与公证。因此属于自动放弃了接受赠与的权利。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
人
发表于 2015-11-11 20:54
向TA提问个人认为,公证是增加公信力的方式,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公证,不公证并不代表你默认放弃权利,实在不行,你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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