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这边父亲当时在成都的材料厂上班,当时单位安排分了一套福利房,房屋是没有买断的,每月是按照单位收取房租以及水电费用,已经居住15年 但是由于单位的失误,导致当时的房子名字写的是另外一个人,简称A,A是之前原先获得了这套房子,但是由于分配了其他更好的房子,所以房子回收回来分配给我父亲 但是由于材料厂的失误,导致这套房屋的名字仍然是之前A的名字,现在房屋面前拆迁,我们在准备交钱给厂区进行买断重新分配时,被提示由于名字是之前A的名字,而无法办理拆迁手续, 目前A已经去世,而A还存在子女继承该房屋的购买权,如果A不愿意承认是多分配了一套房子,那么该情况是由于当时材料厂的失误,请问应该怎么处理,如果我方提出法律诉讼,和材料厂打官司 请问需要一些什么材料才可以胜诉。
人
发表于 2015-11-18 17:15
向TA提问需有材料厂的证明 证明当时分房的实际情况 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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