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与其他3个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公司,2014年年底公司倒闭,期间我个人借钱给公司,公司拿了这个钱去买了一辆轿车,我有公司写给我的借条,并注明借我个人钱的用途,上牌时用我的身份证去上牌的,不是挂在的公司的名下的,而是在我的名下,也就是说车主是我,平时汽车保养,维修都是我开到修理厂去维修的,公司倒闭后,欠修理厂的维修费没有结清,当时公司打了的欠条给修理厂,修理厂看公司倒闭后怕要不到钱,于是就找到了我,要我还这个修理费,我当时不同意,修理厂几个人晚上软禁了我,逼我写下我个人欠修理厂的欠条,我也是实属无奈,只好写了这个欠条,我要回公司写给修理厂的欠条作为证据,现在公司的写个修理厂的欠条在我手上,我想请教大家,像这种情况我个人应该还修理厂的修理费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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