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实习生在医院实习,本来分的是一个脾气不好的医生,后来她跟主任说了,主任给他换了一个稍微好点的考试,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这个学生,觉得老师对学生都好,他都没打招呼就走了,不实习了,老师后来给他打电话道歉,还表白了,但同学拒绝了,事后,不管这个学生到哪个科室,老师都对她另眼相看,她跟原来那个老师的聊天记录,其他人都大致能说出来,后来,学生到另一个地方学习,那个老师,也去了,通过别人找过她,学校的老师都知道他们这件事,有一回,学生掉进湖里了,校领导让学生休学,觉得学生有神经病,但到各大医院查指标正常,在学校里,其他的学生也知道这件事,校领导的压力,社会的舆论导致学生无法学习,最近,学生的父母打电话给那个老师,说了以前的事,但那个老师都不承认,我想请问,从法律上来看这件事,这个老师,现在算不算故意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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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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