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法院判对方全责,到现在赔偿费还没给。申请强制执行过,也没可执行财物。当时和律师口头约定等钱拿回来再结算律师费,在打官司途中先给了律师2000元。但等的时间太长也没个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如要结算律师费是按案件上标的金额还是按实际到手的钱数算?在没约定的情况下,按多少比例结算律师费?谢谢
人
发表于 2015-11-27 14:54
向TA提问可参考:山东省律师协会2015年发布的鲁律协(2015)24号《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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