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在建筑工地上班,老板去签订的租赁合同,当时签订了合同法定代表人还是老板本人签的字当时我是经办人我也签了字,现在别人把我和老板都告了。我要负法律责任不?我是第三被告人,后来都开了两次庭,法院也没给我来传票,也没通知我到场,第三次也没通知我到场,但是有一个认识的朋友通知了我,我到了,我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有连带责任没,如果老板不还钱会不会让我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尝?
人
发表于 2015-12-14 20:48
向TA提问根据你的描述,老板(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你是具体经办。因此出现问题应当由单位来承担,与你具体的经办人应该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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