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我在这家公司兢兢业业的上班,可是就在今天部门总监不知道以什么理由就把我辞职,今天是我在这家公司上班第107天,可是现在关于赔偿上的问题有点不懂,我这边的劳动合同里面基本工资是1850元,合同期是三年,可是实际工资是三千元,如果要赔偿的话是按照合同上的基本工资算的吗?最多能赔偿多少呢?此时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还有其他的赔偿呢?谢谢律师能为我解答
人
发表于 2015-12-02 11:14
向TA提问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如合同无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金,则只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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