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跑路,我弟弟在里面打工,担任经理职务。1、主要负责日常行政事项,业务由他人负责,没有在吸收存款上签过字。2、对所有款项不负责。3、也没有非法所得,仅仅只有每月三千的工资。 现在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名起诉我弟弟。从恶意占有和非法所得两个方面,都不构成集资诈骗。所以,我认为罪名不成立,冤枉呀!感觉政府是在用一个错误来弥补另外一个错误。
人
发表于 2015-12-0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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