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各位律师一个延期交房的问题。内容如下:购房合同里有一条写着延期交房不赔偿的:政府行为。楼盘约定交房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延期到2014年11月才交房,延期了11个月,开放商在2012年7月跟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同将从机场路供水主管网引自来水到我们那楼盘,然而,在该楼盘开发建设的过程中,2013年7月,开发商和自来水公司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约定改新修的路段市政供水管道竣工验收合格并供水后,由自来水公司接驳该新路段的市政供水管道,并挂表通水。当时开发商为了饮水方便,才更改合同。后来该路段修了很久,开发商曾向当地政府、住建局反映此事,希望对方能出面协调,尽快让自来水公司帮改楼盘供水,但是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来开发商让自来水公司在报刊上出具了一份暂时不能通水的说明。大概内容是要等到该路段修好,移交到自来水公司管理使用,才能正常供水。跟开发商沟通过几次,开发商总以这个是政府行为不赔偿。我想问问各位律师,如果起诉,应该以什么理由跟他们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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