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原告与一家鉴定机构签定一份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鉴定结果出来后,发现其中的鉴定过程有疑点,于是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该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做为被告,还有另外一个身份,是参与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之一,但是被告以特殊事由为借口,委托其机构的其他员工参与应诉,原告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做为法律依据,要求被告返还鉴定费,是否可行?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15-12-13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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