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有个事情想咨询下,我有个案子在大连中山区法院,我是原告租户,被告大商,原因是我们租商铺开个烤肉店,然后后来变更经营形式,由点餐变为火锅烤肉自助了,去咨询工商部门和食药监局,营业执照不用变,改店时候也通知大商了,当时大商是同意的,后来改店历经近一个月时间,投入40万,刚开业,大商来给店上锁了,理由是一、说我们超范围经营;二、改店没经过他同意。我们的改店是通过微信跟经理沟通的,发的改店装修图样,店面形式,微信能看出来经理说可以。但是法院竟然说变更店面只是微信,不是合同,看样子不想给认。案子15年1月19日交费的,现在马上一年了,14年11月份改店,14年12月1日经营,14年12月8日大商给店上锁,然后大商反诉要求我们支付12月份到现在的租金。我想问微信变更合同内容法院不给认定,能站住脚吗,这案子要气死我了。太憋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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