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2015年6月,我通过朋友介绍,到了一家广告公司任职,负责部门项目的执行 2015年6月,我们执行了一个项目,有相关合同等 2015年9月,我提出离职,尚在试用期,合同规定提前3天提出,并交接工作 2015年10月,我多次根据公司需求前往交接 2015年10月,公司认为当时6月份的项目可能存在亏损,提出在客户跟公司结算清楚项目费用,并确认无亏损后,给我结工资 2015年12月,我早已离职,但公司仍未支付我8月及9月份的工资,并扣押我的劳动手册 2016年1月,公司将8月份的工资发放给我,但9月的工资及劳动手册仍然没给我 请问,这样的情况我是否能申请劳动仲裁?合同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说我的工资要根据公司业绩浮动。难点是,我的实际工资是16000元每月,但劳动合同上签的3500元每月,公司每月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分为3000和13000两笔给我打工资,名目是费用报销,我是否能证明我的工资是16000,而不是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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