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958年3月26日,无为县合毛乡党支部革命委员会捏造事实,伪造假材料诬告我父亲王小来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罪和盗窃国家大米500斤,见附件,1958年11月25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刑字第4508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对王小来以套购粮食及盗窃国家大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58年11月25日晚上,无为县公安局看守所警务人员对王小来故意刑讯逼供造成非正常死在被告看守所里(有三位老人证明和粮食局证明) 粉碎了“四人帮”后,落实了党的政策。1979年3月28日,无为县法院作出刑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书,查无证据,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无组人字433号文件1979年发文,2011年8月23日王章清签收,文件上有县委组织部档案馆印章和日期为证 ,以收文为期限,所以该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我一直没有得到正常和非正常死亡的抚恤待遇。  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我多次向省委张宝顺书记和县委林绪文书记反映,要求解决我父亲王小来被诬告入狱致死狱中的几个问题,都得到批复,解决四个问题,一,2013年3月28日,芜湖市中院立案一庭庭长承认错判给予救济2万元,我已作出承诺书;二,控申处赵处长愿意承担检察院错确认的补偿金2万元;三,粮食局分两次解决救济金6000元,补发王小来在刑期被减发的工资和我全家的生活费共145000元;四,增加了母亲的遗属补助。我满意,深表感谢!可是遗留一些问题还未得到解决。 疑问一:是否可以向国家申请赔偿, 疑问二:王小来死因一直未平反,我是直接向法院申请改判,还是先向检察院申请诉讼?

江苏-南京 发表于:2016-01-2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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