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现在我老婆怀孕了,预产期2016年4月份,____但她所在的公司一直没有给缴纳生育保险,按照劳动法规定,女性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她的公司来承担.____我老婆符合晚婚晚育,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性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应为产假天数128天(98天+30天(晚育)),____薪资待遇是应该为所在公司员工年度平均工资标准来发放.____但公司现在告诉我老婆到时只能是按照2020元/月来发放,并且只能是发3个月也就是2020元x3月=6060元,并且只能是休息3个月,不会按照4个月的产假给安排,并了解到她公司之前怀孕的几个女同事也都是按照3个月的产假给予休的!____而我老婆平时月工资是在4600元左右(这个是每个月发到银行卡里的,但公司报上去的每个月工资不清楚是按照多少的来报的)____按照规定计算下来应该是4600元(月工资)x4月(产假时间)+3000元(津贴)=21400元____因为老婆在生产完还打算在这个公司继续工作,因此不想与公司把关系搞僵掉.____但我认为这个本来就是属于员工的合法权益,应该要公司给个说法。__

上海-上海 发表于:2016-02-0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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