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12月26日与一美食广场公司的招商人员签订了意向书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租赁该美食广场的管理场地经营旋转小火锅店,该商铺的经营期限为2016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租金14万每年。乙方(本人)应在签署本意向书后三日内向甲方(美食广场公司)支付1万元的诚意金。乙方应于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后次日内,向甲方支付20000万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签署正式租赁合同,若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本意向书自动终止,此外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双方未能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乙方已交之诚意金甲方不予退回” 此前美食广场公司的招商人员口头承诺我,2月23日可以开业,并且有3个月的免租期,但是目前已经到了2月18日,美食广场装修才刚刚开始,我方因不能如期经营开业,要求退还1万元意向金,而招商人员却以意向书中没有约定开业时间为理由拒绝退还意向金,并且电话中口头告诉我想马上与我签订租赁正式合同,要求缴纳2万元保证金,这个项目就让我拿下。而现在因为他们不能确保美食广场的开业时间,所以我方不敢继续投入,拒绝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要求返还意向金。 请问律师,虽然合同中约定“此外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双方未能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乙方已交之诚意金甲方不予退回” 但是合同中也约定了“期限:该商铺的经营期限为2016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我是否可以认为,如果美食广场2月23日不能保证让我顺利开业,是否是他们违约在先呢?
人
发表于 2016-02-20 22:30
向TA提问在没有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以前,可以以“双方未能就该租赁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该租赁合同未能订立”这个理由,要求甲方退还诚意金。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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