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本人于2015年12月26日与一美食广场公司的招商人员签订了意向书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租赁该美食广场的管理场地经营旋转小火锅店,该商铺的经营期限为2016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租金14万每年。乙方(本人)应在签署本意向书后三日内向甲方(美食广场公司)支付1万元的诚意金。乙方应于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后次日内,向甲方支付20000万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签署正式租赁合同,若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本意向书自动终止,此外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双方未能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乙方已交之诚意金甲方不予退回” 此前美食广场公司的招商人员口头承诺我,2月23日可以开业,并且有3个月的免租期,但是目前已经到了2月18日,美食广场装修才刚刚开始,我方因不能如期经营开业,要求退还1万元意向金,而招商人员却以意向书中没有约定开业时间为理由拒绝退还意向金,并且电话中口头告诉我想马上与我签订租赁正式合同,要求缴纳2万元保证金,这个项目就让我拿下。而现在因为他们不能确保美食广场的开业时间,所以我方不敢继续投入,拒绝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要求返还意向金。 请问律师,虽然合同中约定“此外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双方未能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乙方已交之诚意金甲方不予退回” 但是合同中也约定了“期限:该商铺的经营期限为2016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我是否可以认为,如果美食广场2月23日不能保证让我顺利开业,是否是他们违约在先呢?

山东-威海 发表于:2016-02-1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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