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名女员工去年11月份被检查出怀孕,因胎儿不稳定,有先兆性流产的征兆,因此公司建议停薪保职,并继续为她购买社保,于今年2月份,该员工申请回司上班,且以不领提成为条件要求不加班,公司担心她在上班期间出现意外事故,因此希望通过双方协议维护公司的权益,但不知道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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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2-2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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