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11月份协议离婚,对方是现役军人,一个女儿由我抚养,协议约定对方每周可探视一次,节假日及周末需提前三天通知我,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是离婚后第一个周他就要求带孩子回去陪她父母过周末。周五晚上带走,周一早上送回来,我没同意,然后他就一直拒绝付抚养费。我找了他们部队领导,上周四给我打过来12月、1月、2月份的抚养费,但是还是要求带孩子回去陪他父母过周末,否则就要起诉要回抚养权。对方是现役军人,每周最多可以一天外出,外出时间为早上八点到下午四点,我没有阻止过他探视女儿,也允许他外出的时候带女儿出去玩,但是时间为早上八点到下午四点。 请问,我是不是可以拒绝他带孩子回去过夜,他起诉的话,要回抚养权的可能性有多大。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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