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一月底正常离职,在工作交接的时候关于一些资料只是有一个口头交接,工作事项才写了一个交接单。二月的时候原公司联系我说有一张作废的发票丢失,要求我负责,关于票据我只是和接收人口头交接的。当时没有异议。现在接收人以当时交接时废票没有和系统核对为由,说我没有交接那张票给她。原公司要求发了一张申明说要求我负这张票的全部损失,这样合理嘛?
人
发表于 2016-02-29 20:40
详细请咨询: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楼(即南方日报社隔壁),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杨慧律师,电话13312962803/13903069658 QQ微信1879753029
发表于 2016-03-01 15:31
您好,需要进一步了解您的情况才能知道答案欢迎联系我 付建华,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电话及微信13928752633,QQ 106318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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