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老婆从深圳市龙华区承租已给。报刊亭货物和房租押金共12800元。对方不是房东是转租的。后来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到2017年截至,2015年11月我老婆怀孕不能经营就把报刊亭的货物和房租押金都转给了对方共计27000元【货物没有书面证明】2015年12月深圳市龙华区因报刊亭没有合法手续要已于拆除,对方就把我老婆告上法院,要求我方27000元说是转让费我需要什么证据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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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3-0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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