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和朋友经营同一公司,各持50%的股权,但经营的内容一样,我们分成也是各按各的收益分成,即各挣各的,场地租金也都是各付一半,员工工资各付各的团队的,实际相当于两个公司,但名义上是一个公司,经营的业务也一样,现在朋友那边出现了亏损,需要给别人赔偿,我作为股东有赔偿的义务吗?之前定立过私人协议,各自经营,各自负责。但由于朋友亏损巨大,就说都是股东,负有连带责任。这有法律根据吗?

福建-厦门 发表于:2016-03-07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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