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治疗的时候肇事者给了三万,我们自己还拿了一部分钱治疗,也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到现在有一年多了,要今年下半年才可以做2次手术!2次手术做过我们再要求赔偿行吗?
人
发表于 2016-03-14 20:16
向TA提问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1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建议尽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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