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可以充分证明当初购买房屋时,双方具有该房屋虽是以他人名义购买、但产权仍是归实际购买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比如双方签订了委托购买房屋的协议),并由实际购买人支付首付款,及在获得房屋的产权后,银行贷款也是由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支付等等事实,就可以冲破《物权法》关于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人是房屋权利人的规定,而认定实际购买人为房屋权利人的事实。 从理论上来说,房产证只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起到推定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实际权利人的作用。但是,一旦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另有他人,就应当否定产权证上记载权利人的权利,而确定实际购买人对该房屋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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