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生在横屿村,房子盖在横屿村船尾小组。分了我和儿子女儿三个人的责任田。当了18年的船尾小组长。一直到田地被征收,我现年70多岁了,村里一直没有给我享受应有的村民福利。原因是我户口变更过,当时因为孩子上学交不起高额的费用,户口暂时迁出,到孩子读书完回迁。经过上任小组开会,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我开始享受粮补至今快五年了,现在新任小组长又以我不是本村的村民,没有资格享受每月200的粮食补助,停了我一家四口的口粮。请问他这样做违法吗?同村同小组的和我一样的情况别人却可以享受,给出的理由确是村委会开会决定1970年结婚的有享受之后的没有享受,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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