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原告徐◑◑、周◑◑、张◑◑起诉称:2012年1月17日,被告向三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20‰,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现三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徐◑◑归还三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90000元(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止,以及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承担。

浙江-杭州 发表于:2016-03-2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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