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朋友于2016年1月6日去公司上班 然后15号公司放假就把上班期间的钱结了一半,过完年回公司上班又给了300 但是1月份的钱还没给完。公司说要改制度,把底薪3500改成2500加全勤300 我和朋友觉得薪水太低就跟老板说辞职,但是老板不准许,说是我们不能辞职吗,不给填辞呈。开始押着工资不给,我们说是要回学校,因为还没毕业,况且是真的不想去那公司,就说回学校,他不给钱,最后说要去公司当面跟他谈,他着急了,给打了一部分钱,但是还没全给。我们去找了劳动局投诉,他发现以后要我们给他赔偿。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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