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公司出正式通知,4月1号要把我们整个部门转移给另一个公司,事实上也就是现在的公司和我们解约,然后我们再和另一个公司重新签劳动合同。目前工作已经基本移交。但是我们不接受转公司。然后公司又说那我们继续执行原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可以吗?(目前我们部门事实上已经交完工作了,4月1号工作系统也会切换掉,岗位已不存在,无事可干)公司未征求我们同意,单方面出通知4月1日转移,是否可以认定是事实上的解约? 4月1日是生效日?如果4月1日公司通知生效,但又没有和我签署三方协议,是否构成事实上的违法解约?

广东-惠州 发表于:2016-03-30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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