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于1月6日与甲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于1月8日在建设银行办理购房组合贷款。合同约定2月29日,我将首付房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要银行出具“同贷书”双方去房产局申请)。但因为我公积金账户临时有问题,未能按日下“同贷书”,也就延误了时间,甲方屡次催促,为了节省时间,我改为全商业贷款,但甲方说我已违约,现在已经3月,要求我4月1日前全现金付清,并赔偿违约金。我口头答应想办法去借钱,可是借不到。今天3月31日银行出具了“同贷书”,我电话通知甲方,甲方咬定我们违约不肯和我过户。另外合同里有一份协议51万,已于29日付给甲方,其实为“做低差价避税”(我知道补充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应为无效)。甲方目前已经拿到5万定金+这51万差价的钱。 请问我想继续履行合同 可行吗?

江苏-南京 发表于:2016-03-3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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