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从原单位辞职了,归还工作手机时被告知此手机尚余20个月的协议期,必须转到我个人名下继续使用余下的20个月,或者把剩余20个月的手机费用(80元/月)从我工资中扣除,但是此种处理方式当时员工并不知情,在公司OA发文中也未提及和说明,当时工作手机是公司统计人员姓名统一办理后发给员工的,员工个人并未与电信公司签订合约。我自己认为已经离职应该把手机退还给公司,协议期剩余的20个月的费用不应该再让我承担了,请问律师们,我的理解合理合法吗?

江苏-南京 发表于:2016-04-05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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