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年2月18日-2016年2月17日在企业工作三年,但18、19号正常出勤,未续签合同,20、21号为周末,22日下午才邮寄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3号才收到快递。《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终止日期为2月17日,但落款为2月22日,公司给予3倍的经济补偿金合理吗?超出合同范围是否应当给予0.5倍的经济补偿金呢?
人
发表于 2016-04-06 21:00
向TA提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如果你合同期为三年,为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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