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买的小区位于长春市自由大路与亚泰大街交汇的北阳新第小区一期,2014年5月13号与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开发商通知于2015年8月12日交房。由于开发商无法出具购房合同中提到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故我没有收房。2015年冬天,所买的小区没有供暖,临时水也因没有供暖而停供。小区没有达到入住条件。最近,我询问物业,物业说小区2016年可以供暖。由于着急入住,所以想收房,但是开发商和物业的收费和赔偿条件接受不了。按购房合同,延期交房开发商需要每天付万分之一总房款的违约金,而开发商只赔偿到2015年8月12日,物业费也要从2015年8月12日开始收取。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能否让开发商按实际收房时间交纳物业费,并把违约金赔偿到实际收房日期?

福建-厦门 发表于:2016-04-1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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