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一、解除原告日照市宝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2013年9月4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某某、被告某某于2014年7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95 000元(包括已经支付的30 000元)。 三、诉讼费4 900元,减半收取2 450元,保全费1 7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四、如被告不能按期足额付清赔偿款,则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 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金240 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亦由被告负担。原告可一并申请执行。

福建-福州 发表于:2016-04-14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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