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前妻离婚,房子变更到我前妻的名下。此时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前两天我接到房屋所在地的所属法庭给我打来电话,说是物业公司起诉我拖欠之前3年的物业费。 问题是,房子现在已经不在我的名下了。请问这个拖欠3年的物业费应该谁出? 知道的律师请回答一下
人
发表于 2016-04-22 18:09
向TA提问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明确约定,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物业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恰,如果离婚时,对于房屋相关费用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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