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由于对方侵占土地引起邻里纠纷,在镇司法调解员调解时我方拆除对方围物,对方先出手打我然后在双方厮打时我方因见丈夫被压倒在地嘴唇发黑,情急之下怒火中用砖块敲打了对方脸部,请问立案时是否要无关的家庭人员的信息,和在立案时有些情况当时没有描述清楚而签字按手印,后期是否可以补充?

江苏-镇江 发表于:2016-06-0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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