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一个问题: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按合同约定与2016年1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按约定给乙公司开具以乙公司为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表示不接收,要求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把乙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让甲公司退回已开具的以乙公司为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公司,而丙公司是乙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独资设立的。如果按照乙公司的要求签订三方协议把乙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向丙公司开具以丙公司为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操作会不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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