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我租住顺德一个单位,从2012年至2016年6月份,租房的押金是2600元,最近因为工作调动原因,与房东协议提早到3月份结束租赁合同,所以我自愿向房东提出600元作为提前结束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和未结清的水电费,4月22日本人催收押金2000元并收到房东回复:由于皮沙发从原来的2012年八成新到现在的全部掉皮褪色,茶几脚因为放在阳台造成损坏,2台空调过滤网没有清洗过,橱柜的合页坏了,木地板翘起。房东以以上的原因拒绝退回押金,请问房东此要求是否合法,我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并未曾注明折旧由承租人承担,我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回押金2000元。期待收到您的回复。谢谢!

福建-厦门 发表于:2016-04-28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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