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两个月而且缴纳了1800元的食宿费,合同上写着两个月到期报销,那个收据上写着因为个人原因不工作报道这个费用不予退还,但是我当时脑残没有看清楚签了字了,他们也盖了公章,我觉得这个钱是不好退了,我现在发觉我掉入坑里了,我过去想填写报到单以后申请辞职,但是他说开了报到单以后必须当天马上就去丰台区工作,然后再申请离职,十五天后才予以批准,他这个合同上也没有和我约定,但是我知道劳动合同法上是提前三天就可以,我如果工作这十五天他最后给我算自动离职并且算我违约我觉得她是一分钱工资都不会给我的,我应该怎样辞职才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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