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被告归还我方租赁物并支付租金违约金,解除合同。对方未执行现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想问下从法院判决之日起到现在的这部分租金又怎么办呢?未归还的租赁物能让对方做赔吗?除了等待对方主动支付没有其他措施吗?
人
发表于 2016-05-10 22:52
向TA提问你的诉讼请求里,应该有对方欠付的租金计算到归还租赁物之日止吧!这样的话,就很好操作了。对方只要还没有归还完毕租赁物,就应当向你支付租金。我代理过不少的租赁建筑架管的案件,对租金的诉讼请求都是这样的;返还租赁物的问题,也可以明确租赁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返还租赁物,刚可以直接执行租赁物的价款。——这样,把特定物的执行变更为金钱的执行,法院也就很方便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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