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方,2014年春与男方订婚,男方给了10万元彩礼(用于结婚前后操办婚礼的衣服首饰等开支),于2014年国庆节双方操办了婚宴,但在操办婚宴前女方要求男方领取结婚证,男方找理由推脱,举办婚宴后双方以夫妻共同生活一年后,因双方感情以及家庭父母干扰,女方搬出男方居住地,宣告双方分手,特别说明的是,在举办婚宴前以及共同生活的一年中,已将10万元彩礼消费完(因为此过程中未没考虑分开,一些支出没有留下字据),目前,男方索要10万元的彩礼,咨询一下这个款项该不该给对方?如果给,该给多少?(因为有些花销是没有证据的),女方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合理?
人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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