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李某在湖北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从2012年至2016年,约4年。 2、公司承诺期满后给李某一套商品房,面积125平米,现均价约2900元。 3、房屋情况:2008年,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办理了假按揭,已在房产部门登记给孙某,目的是办理假按揭。当时的价格2080元,总价26万元,按揭20万元,20年期。即从2008年到2028年。首付款6万由公司出,按揭款由银行审批通过后支付给公司计为20万元。按揭利息由公司法人的儿子刘某按期偿还,至今还款正常。房子空置。 4、现当事人李某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请问应该怎么操作最实际,也最有效?

湖北-武汉 发表于:2016-05-1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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