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因工资和保险问题,本人从2015年12月开始投诉,先投诉到监察大队,一直托到2016年3月未果,然转交给仲裁院,原定10天出结果,一直没有回音,直到4月份通知5月5日开庭,仲裁通知单注明“被申请人可缺席仲裁”,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又再次改通知单为6月28日开庭,很不理解,司法机关原定的5月5日缺席可以仲裁,说改就改?有好心律师帮我解释一下吗?这样合理吗?

辽宁-大连 发表于:2016-05-1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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